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快速發展與規范化,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也在不斷更新完善。特別是針對“有雇有租”(即承租人同時為租賃物提供雇傭服務或管理)這類結合了租賃與勞務要素的混合模式,最新的監管與實踐指引呈現出更明確的規范趨勢。以下結合《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合同章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相關指引,對涉及“有雇有租”的最新合同規定要點進行梳理。
一、 合同性質界定:防止以租代雇或以雇代租
最新規定強調,融資租賃合同應具有“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若合同實質為勞務雇傭關系,僅以租賃名義訂立,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按實際法律關系處理。因此,在“有雇有租”模式下,合同中必須清晰界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出租人所有)、租金構成(覆蓋成本及合理利潤)、租賃期限以及租賃期滿后所有權處理方式(如留購、續租或返還),確保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避免被穿透認定為單純的雇傭合同或服務合同。
二、 租賃物適格性要求:明確具體且可獨立使用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規定,融資租賃物須為固定資產,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在“有雇有租”場景中(例如承租人租賃專業設備并同時提供操作員),租賃物本身(如設備)必須符合上述要求,且其價值、型號、技術狀態等應在合同中詳細載明。合同需明確雇傭服務的內容、標準與費用是否單獨計算,避免將勞務成本混入租金,影響租賃物價值評估與風險控制。
三、 權利義務平衡:承租人雇傭責任與出租人風險隔離
在“有雇有租”模式下,承租人通常負責租賃物的日常操作、維護及雇傭人員管理。最新司法實踐強調,合同應明確約定:
四、 監管合規要求:強化信息披露與消費者保護
對于涉及自然人或小微企業的“有雇有租”業務(如網約車司機租車運營),監管部門要求合同必須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顯著提示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租金總額、支付方式、逾期罰則;
- 租賃物保險責任歸屬;
- 雇傭服務部分的收費明細(如存在額外管理費);
- 合同解除條件及退租流程。
防止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承租人責任或排除其主要權利。
五、 爭議解決與司法實踐
最新司法解釋明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法院將重點審查“租賃物的性質、價值及租金構成”是否符合融資租賃特征。對于“有雇有租”合同,若租金顯著高于租賃物價值且包含高額服務費,可能被調整或部分無效。合同中建議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或仲裁)及管轄地,以減少履行爭議。
最新的融資租賃合同規定對“有雇有租”模式提出了更精細化的合規要求,核心在于確保法律關系的清晰性、租賃物的適格性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參與此類業務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訂立合應充分重視合同條款的嚴謹性與透明度,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防控風險,促進業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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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18 10:08:04